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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繼469期電子報為讀者介紹中央對都市更新容積獎勵之規定後,本期將針對「地方都市更新容積獎勵」做說明,如有錯誤或遺漏之處,仍尚請不吝指正,謝謝!
各個縣市對於都市更新容積獎勵有著不同項目及獎勵上限,會因應地方政府的都市計畫和相關法規而有所不同。故筆者挑選目前都市更新案件數前三多的縣市來為讀者介紹。
首先是全臺都更案最多的臺北市,依據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附表規定,目前臺北市都更獎勵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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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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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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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獎勵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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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環境之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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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規劃設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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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退縮空間、建築物與鄰地境界線距離、公眾通行通道、開放空間、半戶外空間、建築物斜對角距離、立面等多項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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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3項,獎勵基準容積之1%;符合4項,獎勵2%;符合5項(含)以上,獎勵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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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規劃設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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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水貯留量達法定2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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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準容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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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規劃設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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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街面留設人行地面道路或騎樓,並具延續性,配合滲透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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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道路:依實際留設面積給獎勵
騎樓:實際留設面積×1.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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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規劃設計(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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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審議會歷次會議通案重要審議原則之建築設計類別全部審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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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準容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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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規劃設計(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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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頂平臺綠化及立面方式垂直綠化,總綠覆率達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5規定定各類建築基地綠覆率1.6倍以上,且屋頂平臺及立面方式垂直綠覆面積占總綠覆面積一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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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倍以上,未滿1.8倍:2%
1.8倍以上,未滿2倍:3%
2倍以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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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都市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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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整修同街廓或毗鄰街廓之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並取得其土地及建物全體所有權人同意自行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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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修一棟建物之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基準容積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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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術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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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術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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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法定停車位後,設置充電汽車及機車停車位數達法定總數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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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準容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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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助於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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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都市更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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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助都市更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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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助金額÷(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當期之建築基地之平均公告現值×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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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都市更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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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內合法建築屋齡30年以上,且樓層為4或5層,無設置電梯或法定停車位數低於戶數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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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層樓:該棟合法建築物坐落之建築基地基準容積2%
5層樓:該棟合法建築物坐落之建築基地基準容積4%
(擇一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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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全臺都更案第二多的新北市,依據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規定,目前新北市都更獎勵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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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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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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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獎勵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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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退縮與建蔽率設計獎勵(§2、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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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建築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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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臨接巷道寬度不足8公尺,退縮≥2m,並以淨空設計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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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準容積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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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線退縮≥4m、人行步道設計;基地邊界退縮≥2m,淨空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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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準容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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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業區或產業專用區之建築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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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業用地,建築線退縮≥4m,人行步道設計;基地邊界退縮≥2m;建蔽率降≥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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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準容積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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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線退縮≥4m、人行步道設計;基地邊界退縮≥3m;建蔽率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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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準容積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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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性更新地區或策略性再開發地區之建築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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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性更新地區;建築線退縮≥6m、人行步道設計;基地邊界退縮≥3m;建蔽率降≥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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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準容積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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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線退縮≥8m、人行步道設計;基地邊界退縮≥4m;建蔽率降≥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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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準容積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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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基金捐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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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捐贈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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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本府都市更新基金金額×建築基地基準容積)/(建築基地申請當期之土地公告現值總額×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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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頂蓋街角廣場設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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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於面臨計畫道路或已指定建築線現有巷道之建築基地兩側、面積36㎡以上、各邊長>6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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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實際留設面積等值給予容積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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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通道設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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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新北市公告之都市更新計畫,於基地範圍內設置寬4m以上通道,供公眾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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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實際留設面積等值給予容積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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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老屋屋齡獎勵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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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建築屋齡滿3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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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層樓:基準容積2%
五層樓以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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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臨路寬度不足容積調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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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計畫道路寬度<8公尺,須依規定降低容積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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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準容積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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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設施提供獎勵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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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公告指定之社福設施(如托育、社會住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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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附表二獎勵係數計算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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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舊違建戶獎勵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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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在更新事業核定前完成協議;限於81年1月10日前建造並申請門牌之舊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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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違建占用面積與文件認定,個別核實獎勵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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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是全臺都更案第三多的臺中市,依據臺中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附表規定,目前新北市都更獎勵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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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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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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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獎勵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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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4-1
沿街退縮人行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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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退縮淨寬≥4m且全長留設、開放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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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寬4–6m:基準容積3%
淨寬≥6m:基準容積5%
(不得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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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4-2
廣場、街角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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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開放空間≥200㎡,任一邊淨寬≥8m,集中設置、供公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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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99㎡:1%
300–399㎡:2%
400–499㎡:3%
≥500㎡:5%
(不得累計)
小基地街角廣場:上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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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4-3
縮減建蔽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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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蔽率降低10%以上,並退縮設人行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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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10%:1%
降15%:2%
降20%:3%
(不得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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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4-4
建築量體與通風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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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基地通風率SVR,需符合鄰距條件,建築達7層或高2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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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VR>15%-20%:2%
20%-30%:3%
≥30%:4%
額外加計:選永久空地側+1%;最寬道路側+0.5%(總上限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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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4-5
夜間照明、公共藝術、街道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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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照明設施、藝術品或具地方特色之街道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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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都市更新審議會認定,最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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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4-6
綠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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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層+立體綠化達基地面積一定比例,自動灌溉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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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化40%:1%
每增5%加1%,上限6%
種植喬木達法定1.5倍+1%
地面層綠化達法定2倍+1%
(總上限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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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臺北、新北、臺中對於都市更新容積獎勵的相關規定,統整下來會發現,雖各縣市容積獎勵略有差異,但大多是針對建築設計、提供人行步道、公眾通行通道、開放空間、綠化面積、都市更新基金捐贈及合法老屋等部分給予不同程度之獎勵額度,整體而言,容積獎勵制度已成為推動都市更新的重要誘因與政策工具。惟實務上亦應留意各項獎勵間的限制條件與不得累計之規定,避免誤判預期容積。建議更新單元規劃初期即與專業業者合作,依據地方法規精準評估可取得之容積獎勵,以兼顧法令遵循與開發效益,最終達成都市機能提升與居住環境優化之雙重目標。
資料來源:都市更新法規網、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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