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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法規~十分鐘搞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最新修正-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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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十分鐘搞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最新修正

前言:1060510日華總一義字第10600056401號公報發布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總計13條條文,並於10766日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條文協助民眾更容易取得資金;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設立本意在於提高民眾重建危險老舊建築物意願以及提供諮詢與協助機制,近年全國申請及核准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案量漸增,由107年申請136件、核准72件到108年增加到申請433件,核准313件,因應第六條第二項於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後三年內申請重建計畫,得再取得各該建築基地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已於1095月到期,行政院院會於109319日通過了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修正草案。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修正草案

1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第六條、

第八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現行條文

修正條文

修正要點

第三條

三、屋齡三十年以上,經結構安全 性能評估結果之 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者。

前項合法建築物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

但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之面積,不得超過該建築物基地面積。

第三條

三、屋齡三十年以上,經結構安全 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者。

前項合法建築物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

 

為提升都市土地整體規劃與合併鄰地辦理重建之彈性,刪除合併鄰接建築物基地或土地面積限制之相關規定。

第六條

本條 例施 行後三年 內 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不受前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

依第三條第二項合併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其超過一千平方公尺部分,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條

本條例施行後一定期間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依下列規定再給予獎勵,不受前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

一、   施行後三年內:各該建築基地基容積百分之十。

二、施行後第四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五。

三、施行後第五年起:

逐年減少前款獎勵百分之一。重建計畫範圍內符合第三條第一項之建築物基地或加計同條第二項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達二百平方公尺者,再給

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 積 百 分 之 二 之 獎勵,每增加一百平方公尺,另給予基準容積百分之零點五之獎勵,不受第一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

前二項獎勵合計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十。

依第三條第二項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適用第一項至第三項建築容積獎勵規定時,其面積不得超過第三條第一項之建築物基地面積,且最高以一千平方公尺為限。

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定明本條例施行後第四年申請重建者,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五之獎勵,自第五年起逐年減少容積獎勵值,並增訂符合一定面積規模者給予容積獎勵與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及土地超過一定面積者不適用本條例容積獎勵規定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

一、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但未依建築期限完成重建 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

二、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三、重建前合法建築物

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且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 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 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十年為限。依本條例適用租稅減免者,不得同時併用其他法律規定之同稅目租稅減免。但其他法律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規定第一項規定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但依第三條第二項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面積,超過同條第一項建築物基地面積部分之土地及建築物,不予減免:

一、重建期間土地無使用者,免徵地價稅。但未依建築期限 完成重建 且可歸責於土地 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

二、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三、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且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 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十年為限。

依本條例適用租稅減免者,不得同時併用其他法律規定之同稅目租稅減免。但其他法律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規定。

第一項規定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增訂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及土地超過第三條第一項建築物基地面 積部分,不適用本條例稅捐減免規定。

 

結論

本期主要為分享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以來的成果以及近日發布修正草案內容,主要將今年(109)5月到期之10%時程容積獎勵延長改為5%並逐年降低,避免10%時程容積獎勵消失後大幅影響民眾重建意願。

          鬆綁鄰地合併面積同時新增規模獎勵以增加重建效益,及改善修正前容易間接造成地籍破碎、畸零地等後續不利都市土地整體規劃利用之小面積土地,引導民眾擴大重建面積,規模獎勵併計時程獎勵上限10%

依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對全國住宅屋齡統計(目前統計截至2020第三季),全國房屋稅籍住宅類約883萬戶,而全國屋齡30年以上建築約436萬戶,屋齡30年以上之房屋占了49%以上,顯然居住安全問題已迫在眉梢,雖然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發布以來危老重建申請量較前幾年倍數成長,確實加速了都市更新的進度,但以公共利益及都市計畫觀點而言仍需要長期的都市整體規劃,危老條例始終不是長遠之計,最終還是需要與都更條例接軌,希望此次修正施行後能帶來的更有效的成果,以供讀者參考。

以上資料來源參考:

1.   內政部 http://www.moi.gov.tw/index.asp

2.   行政院 https://www.ey.gov.tw/Index

3.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Inde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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