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不動產法規~10分鐘搞懂物權法定原則與法定物權-274

華信電子週報   <不動產行情、不動產估價、不動產法規類>

週報

主題:

10分鐘~搞懂物權法定原則與法定物權

前言:物權,在民法物權編有著詳盡的規定,依目前民法規定則有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質權、典權及留置權等八種;簡單一點分可分為完全物權(如所有權)限制物權(所有權以外之物權);通常又可分為所有權用益物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及典權)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相關分類。

物權可談的範圍極為廣泛,從基本的定義、成立要件、消滅方式到進階的比較異同、實例釋疑、適用情形等不勝枚舉,今天我們就針對物權極為重要的一個原則-「物權法定原則(又稱物權法定主義)」,及看起來有點像但其意義迥然不同的「法定物權」作一簡單之介紹。

物權法定原則

()定義

民法第757條規定:『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

亦即物權種類及內容不得創設,當事人不得在法律規定外另行創設物權。

依上所述,讓我們從兩方面來說:

1.法律規定:

即依物權法定原則,物權具有絕對性,因此物權的創設僅得以制定法律方式為之,就如同一開始我們所提到的,依目前民法規定有著八種物權。

2.習慣:

習慣於具有長久慣行之事實以及法的確信力後,即具有法之效力,而成為習慣法。惟至於是否能成為習慣法,則仍須經由法院於具體個案中針對個別情形作一判斷。

()理由

民法第758條規定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民法第759條規定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民法第759-1條規定

『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從上述規定,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到,就因為物權具有「絕對性」(又稱對世性),物權人得對任何人主張其權利,如任由自由創設物權,可能會有害公共秩序及交易安全,是以必須有清楚而明確的法律規定作為依據。

法定物權

    

所謂的「法定物權」:有法律直接規定的物權。

相對上述「法定物權」而言,則是「意定物權」:原則上允許當事人在法定的物權種類中,對物權的具體內容進行約定與協議的物權。

亦即「法定物權」僅係為物權發生原因的一種分類,在實際生活中通常還會跟原始取得、繼受取得等一併應用討論。

「法定物權」中大家最常遇到的應屬法定地上權,在民法838-1876927

條等皆有詳細之規定,由於本期主要係在於說明「物權法定原則」與「法定物權」之差異,故本期僅先就民法838-1條列載如下供各位朋友參考,日後再擇期跟各位朋友進一步介紹法定地上權:

◆民法838-1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

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

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其僅以土地或

建築物為拍賣時,亦同。

前項地上權,因建築物之滅失而消滅。』

綜合以上所述,相信各位朋友已經大致了解『物權法定原則』與『法定物權』兩者之差異,其最重要之區分即為:

『物權法定原則』是物權的基本原則,而『法定物權』是物權的一種分類。

結論

最後將其差異簡易整理表格如下,供各位朋友參考:

 274

 

以上便是本週電子報針對『物權法定原則』法定物權之說明與簡介,希望可以讓各位朋友不再被這兩個看起來很相似卻又性質大不相同的名詞搞混,惟上述內容之說明如有錯誤或遺漏之處,仍尚請不吝指正,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