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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法規~10分鐘搞懂公聽會-255

華信電子週報   <不動產行情、不動產估價、不動產法規類>

週報

主題:

10分鐘~搞懂公聽會

前言:本事務所發行之電子報第0235~0237期即針對聽證會之內容、程序作說明,相信讀者對於聽證已有初步認識,而本篇接續另針對公聽會之內容做說明,讓讀者更清楚了解聽證與公聽會之差異。因此本期僅針對法律上有關公聽會之規定作說明,如有錯誤或遺漏之處,尚請不吝指正,謝謝!

何謂公聽會?

公聽會係政府機關可能因某項政策或議題,為廣泛蒐集一般民眾意見,而舉辦之會議,目的僅在蒐集意見,聽取民眾想法及建議,作為參考方向,並不一定會直接決定相關結果,因此針對民眾意見,亦有可能採納或不採納,而其最終決定權仍在政府機關。簡言之,公聽會即是我(公部門)聽你(一般民眾)說之方式,相較前篇聽證會之介紹,公聽會之性質比較像是陳述表達意見之會議,較無聽證程序上之嚴謹。

我國於特別法中有關公聽會之相關條文

條文

條文內容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39

() 政府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公告之前應舉辦公聽會就土地分配初步成果,向農民說明並聽取其意見。辦理公告土地分配結果時,應檢附左列圖冊一併公告:

一、土地所有權人原有土地與新分配土地對照清冊。

二、重劃前後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對照清冊。

三、應予集中公開標售土地清冊。

四、抵費地清冊。

五、重劃前地籍圖重劃後土地分配圖。

六、地價區段圖。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對照清冊應以書面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承租人、承墾人、他項權利人及限制登記名義人。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18

辦理重劃土地分配程序如下:

一、公告停止受理土地權利移轉及設定負擔登記。

二、協議合併。

三、計算重劃後每分配街廓可分配面積及繪製土地分配作業圖。

四、計算公共設施用地負擔、重劃費用負擔或抵費地面積,並編製計算負

    擔總計表。

五、辦理土地交換分配。

六、編製土地分配結果圖冊草案。

七、舉辦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意見。

八、土地分配結果公告及通知。

九、異議處理。

十、分宗測量釘樁及交接土地。

十一、編製重劃後各項土地清冊。

土地徵收條例

10

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將其事業計畫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但因舉辦具機密性之國防事業或已舉行公聽會或說明會者,不在此限。

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

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無須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除有第二項但書情形外,應於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前,先舉行公聽會。

都市更新條例  10

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就主管機關劃定之更新單元,或依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舉辦公聽會,擬具事業概要,連同公聽會紀錄,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自行組織更新團體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之。

前項之申請,應經該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十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一之同意;其同意比例已達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得免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並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規定,逕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

新市鎮開發條例

5

中央主管機關於可行性規劃報告書 () 核定後,應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應即進行或指定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進行新市鎮之規劃與設計,擬定新市鎮特定區計畫,作為新市鎮開發之依據。

前項公告期間內應舉辦公聽會,特定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特定區私有土地面積半數者,表示反對時,中央主管機關應予調處,並參酌反對理由及公聽會之結論,修訂或廢止可行性規劃報告,重行報核,並依其核定結果辦理之。

新市鎮計畫範圍內之保護區土地,如逾二十年未開發使用者,主管機關應併同新市鎮開發辦理協議價購、區段徵收,或許可私人或團體申請開發。

大眾捷運法

10

大眾捷運系統之規劃,由主管機關或民間辦理。

辦理大眾捷運系統規劃時,主管機關或民間應召開公聽會,公開徵求意見。

 

關於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之聽證程序說明

土地徵收條例於民國1010104日修訂,其中第10條即針對非都市土地之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其修訂起因在於自民國101年起發生苗栗大埔事件,苗栗縣政府為竹南科學園區特定區「園區事業專用區」於大埔地區辦理區段徵收開發,引發當地居民強烈反彈。

內政部次長林慈玲邀集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委員召開座談會,會中決議,認為區段徵收有其必要性,不宜輕言廢除。未來土地徵收審議案,對於都市計畫若擬以區段徵收開發案件,以及特定興辦事業計畫、30公頃以上大面積徵收案,將在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內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而專案小組可視實際需要決定是否進行現場勘查、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若徵收範圍內所有權人有異議時,先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先就事業計畫舉行聽證;若土地徵審小組認為仍有必要時,再由內政部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以強化民眾參與機制,期土地徵收案審議更為周全及嚴謹,未來將以更謹慎的態度確認區段徵收公益性與必要性。

結論

簡言之,公聽會即是我(公部門)聽你(一般民眾)說之方式,相較前篇聽證會之介紹,公聽會之性質比較像是陳述表達意見之會議,較無聽證程序上之嚴謹。本期電子報,僅先整理出相關法律有關公聽會之規定,配合前篇之聽證之說明,讓民眾清楚公聽會與聽證會之差異,期許能幫助讀者對於公聽會之意義做初步認識。下期電子報針對社會住宅作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