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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法規~10分鐘搞懂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上篇)-187

華信電子週報   <不動產行情、不動產估價、不動產法規類>

週報主題:

10分鐘~搞懂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上篇))

前言:為使都市計畫更能滿足都市實質發展需求,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視都市發展需要及實際情形分期分區、全部或部分項目,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本期及下期電子週報將針對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中有關之規定做介紹,如有錯誤或遺漏之處,尚請不吝指正,謝謝!。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之目的:

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六條之規定『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依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並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

換言之,通盤檢討及針對已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就現階段發展之情勢及未來預期發展之方向進行整體性規劃及調整,而最直接且最有效的調整方式及針對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直接調整。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之時機:

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如下: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辦理通盤檢討:

(一)都市計畫依本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辦理變更致原計畫無法配合者。

(二)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原已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不能配合者。

(三)都市計畫實施地區之行政界線重新調整,而原計畫無法配合者。

(四)經內政部指示為配合都市計畫地區實際發展需要應即辦理通盤檢討者。

(五)依第三條規定,合併辦理通盤檢討者。

(六)依第四條規定,辦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涉及主要計畫部分需一併檢討者。

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如下: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未滿二年,除有前條規定之情事外,不得藉故通盤檢討,辦理變更。

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如下: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人民申請變更都市計畫或建議,除有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情事外,應彙集作為通盤檢討之參考,不得個案辦理,零星變更。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之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標準:

此外,在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三章「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標準」中,列舉的檢討項目則有下列各項:

結論

本期電子週報已將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中有關「通盤檢討之目的」、「通盤檢討之時機」、「通盤檢討之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標準」作介紹,下一期之電子週報將繼續針對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中「土地使用分區之檢討基準」、「審議程序」、「審議機關」等作介紹,期許能幫助讀者對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有更深一層的體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