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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法規~10分鐘估價報告書需敘明之情況-161

華信電子週報

<不動產行情、不動產估價、不動產法規類>

週報主題:

10分鐘~ 搞懂估價報告書需敘明之情況

前言:於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6條第2項有明訂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應載明之事項,其中第十三款規定需載明「依本規則規定需敘明之情況」,其中需敘明之情況已於技術規則相關條文中規定,而本事務所於製作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時,針對此部分之規定於報告書相關之處均會予以詳細說明,本期之電子週報,將針對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之「估價報告書需敘明之情況」予以彙整,如有錯誤或遺漏之處,尚請不吝指正,謝謝!。

「估價報告書需敘明之情況」彙整表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已於民國 102 12 20 日進行修訂,茲將修訂後報告書中需敘明之19種情況彙整如下表所示:

結論

本期電子週報已針對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之「估價報告書需敘明之情況」予以彙整,於估價實務上,報告書中之內容若有含括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需敘明之情況,則務必在報告書適當之處予以說明,以上表項次15為例,於進行土地開發分析時,若土地取得後未立即營造施工,則資本利息綜合利率得再就第1項規定之二分之一部分往上調整計算,惟此項調整需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