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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法規~10分鐘搞懂繼承之權利與義務-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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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報主題:

10分鐘搞懂 ~繼承之權利與義務

 

前言:在過去民法繼承未修正前以概括繼承為原則,假如繼承人繼承之債務高於財產時,或是只有債務沒有財產時,則需要申請辦理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由於這樣的規定發生不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不知道相關權利義務沒申請辦理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卻繼承一筆龐大的債務,導致自己名下財產被查封拍賣,想要來申請辦理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為時已晚,因此於民國98610日公布之民法繼承篇修正,由原本的「概括繼承為原則」,修正為「限定繼承為原則」,本篇電子報先就繼承之相關規定讓各位了解繼承人的權利與義務,下篇再就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做深入探討,惟如有錯誤或遺漏之處,仍尚請不吝指正,謝謝!

一、

繼承之原因及範圍

()繼承開始原因:

依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繼承標的範圍:

1.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2.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3.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4.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二、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分別分述如下: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姐妹。

4.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之應繼分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1/2

()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2/3

()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另外於民法1166條之規定胎兒應繼分之保留

1.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

2.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

關於繼承人主張繼承權利,都限於繼承開始就已經存在的人,因此在繼承開始當時,未出生或是已死亡者,原則上沒有繼承權利,假設被繼承人死亡當時胎兒還未出生,是沒有繼承權利的,但這樣可能無法保護未出胎兒應有利益,故民法第7條限縮解釋「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因此只要胎兒於繼承開始前已受胎,且胎兒出生後能獨立呼吸(採呼吸說),即便是不久後死亡,都算是有繼承權利。

繼承人之應繼分之計算案例:

案例A:甲男與乙女為夫妻膝下有2名子女,分別為A男與B女,某日甲男死亡,留下90萬元遺產,請問乙女與A男、B女如何分配甲男之遺產?

答:配偶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90萬元 ÷ 3人 ━ 30萬元

乙女與A男、B女各得30萬元

案例B:甲男與乙女為夫妻膝下無子女,但有甲男有父母A男與B女,某日甲男死亡,留下100萬元遺產,請問乙女與甲男的父母A男、B女如何分配甲男之遺產?

答:配偶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1/2

(1)配偶乙女應繼分為: 100萬元× 1/2 50萬元

(2)分別計算父母A男、B女應繼分為:

100萬元 - 50萬元 ━ 50萬元

50萬元 ÷ 2人 ━  25萬元

父母A男、B女各得25萬元

四、

繼承權喪失之事由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五、

繼承權回復請求權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六、

繼承人債務之扣還與贈與之歸扣

()債務之扣還

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

債務之扣還之計算案例:

甲父膝下有2名子女,分別為A男與B女,某日甲父死亡,留下100萬元遺產,但A男於甲父生前欠50萬元債務,請問A男與B女如何分配甲父之遺產?

答:(1)先將A男欠甲父50萬元債務合併計入應繼承遺產內

100萬元 + 50萬元 ━ 150萬元

(2)分別計算A男與B女兩人的應繼分

150萬元 ÷ 2 75萬元/

(3)A男於甲父生前負有債務50萬元,應於應繼分內扣還

75萬元 - 50萬元 ━ 25萬元

(4)B女於甲父生前無積欠債務

75萬元 -  0萬元 ━ 75萬元

A男可分得甲父100萬元遺產的25萬元;B女可分得甲父100萬元遺產的75萬元

()贈與之歸扣

1.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2.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3.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贈與之歸扣之計算案例:

甲父膝下有3名子女,分別為A男、B女與C男,某日甲父死亡,留下100萬遺產,但甲父生前於A男開店營業時贈與30萬元;B女結婚時贈與20萬元;C男大學聯考時給與補習費20萬元,請問A男、B女與C男如何分配甲父之遺產?

答:(1)將甲父生前贈與A男、B女之金額合併計入應繼承遺產內,因C男大學聯考時給與補習費20萬元,並不在民法第1173條贈與之歸扣規定內,故免予計入遺產。

100萬元 + 30萬元 + 20萬元 ━ 150萬元

(2)分別計算A男、B女與C男三人的應繼分

150萬元 ÷ 3人 ━ 50萬元/

(3)甲父生前於A男開店營業時贈與30萬元,應於應繼分內歸扣

50萬元 - 30萬元 ━ 20萬元

(4)甲父生前於B女結婚時贈與20萬元,應於應繼分內歸扣

50萬元 - 20萬元 ━ 30萬元

(5)甲父生前於C男大學聯考時給與補習費20萬元,免於應繼分內歸扣

50 -  0萬 ━ 50萬元

A男可分得甲父100萬元遺產的20萬元;B女可分得甲父100萬元遺產的30萬元;C男分得甲父100萬元遺產的50萬元

 

結論

本篇針對繼承之相關規定及權利與義務做說明,相信各位讀者對於繼承有一定程度的認識及了解。下一篇將針對「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之相關規定做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