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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議題~10分鐘搞懂「何謂奢侈稅」

前言:近年來房價過於飆漲,高房價已成為十大民怨之首,政府為使房價趨於正常合理價格,從去年就不斷動作希望能遏止短期炒作,其中又以奢侈稅為政府打擊房市的主要手段。而奢侈稅的範圍包括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還有小客車、遊艇、飛機、直昇機、超輕型載具、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家具、及入會權利金等(本次僅針對不動產部分做探討)。目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於民國100年5月4日經 總統公布,行政院核定自本年6月1日施行。因此藉由這篇來探討,何謂奢侈稅範圍?怎麼課徵? 而在下一期(第十八期)電子報,我們將針對未來開徵「奢侈稅」前後對房市有何影響作分析。

 

一、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立法意旨

鑒於現行稅制下,房屋及土地短期交易之移轉稅負偏低甚或無稅負,又一般大眾對高消費族群未合理負擔稅負之負面觀感,政府必須以正視並妥適處理。財政部爰參考美國、新加坡、南韓及香港立法例,擬具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對特定貨物及勞務加徵一定奢侈稅額。

二、

何謂特種貨物?以及如何課徵奢侈稅?

依本條第二條規定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

(一)房屋、土地:

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五條規定者,不包括之。

(二)小客車:

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三)遊艇:

每艘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四)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

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五)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

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

(六)家具:

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

本條例所稱特種勞務,指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入會權利,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之。

特種貨物

課徵條件

納稅義務人

課徵稅率

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

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出售

原所有權人

1一年以內15%

2二年以內10%

小客車

(座位在九座以下)

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相關商品的國內產製廠商、相關商品國外進口的收穫人或持有人(如代理商、進口商)

10%

遊艇

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

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

每件銷售價格超過

新臺幣五十萬元者

家具

每件銷售價格超過

新臺幣五十萬元者

入會權利

(高爾夫會員證)

每次銷售價格超過

新臺幣五十萬元者

賣方

                                                                  華信不動產估價小組編輯整理

三、

何謂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自用住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自用住宅先買後賣)

(三)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國民住宅)

(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農地)

(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公共設施保留地)

(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繼承用地)

(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預售屋)

(八)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法拍之不動產)

(九)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或質權而取得之不動產)

四、

如未依規定申報,有何罰則?

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第二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移送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就其應納稅款之金額,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第二十二條

納稅義務人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利用他人名義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五、

奢侈稅如何計算?(實例說明)

(一)張三於民國100年03月29日(簽約日)購買一間透天住宅,在民國101年03月28日(簽約日)賣出成交價格1000萬,請問課徵期限? 課徵奢侈稅稅金是多少?

1.課徵期限:民國101年04月29日(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三十日)

2.奢侈稅稅金=成交價格×稅率:

1000萬×15%(未滿一年依15%稅率課徵)→稅金依150萬課徵

(二)張三於民國100年03月29日(簽約日)購買一間透天住宅,在101年4月01日(簽約日)賣出成交價格1000萬,請問課徵期限? 課徵奢侈稅稅金是多少?

1.課徵期限:民國101年05月02日(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三十日)

2.稅金=成交價格×稅率:

1000萬×10%(滿一年但未滿2年依10%稅率課徵)→稅金依100萬課徵

六、

結論

其實在奢侈稅擬訂前,就有學者建議是否開徵空地稅或是照價收買等措施,來遏止房市飆漲,但是為何政府最後選擇開徵奢侈稅,其背後目的為何?將在(第0023期)電子報期,將從空地稅或照價收買的角度,來探討對房市有何影響。